娄底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9/18 0:00:00 【字体:  

娄工办发〔2013〕13号

娄底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市总直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会:
现将《娄底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娄底市总工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娄底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
娄底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推动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升质量,发挥作用,增强实效,更好地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贴近中心促发展、贴近职工办实事、贴近基层搞服务”的工作要求,着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协商程序,完善协议内容,保障协议履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提升运行质量,促进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推动娄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工资集体协商提升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为:着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履约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已建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13年实现建制率达到85%,规范率30%,;2014年实现建制率达到90%,规范率40%;2015年实现建制率达到95%,规范率50%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具有实质内容,不能照搬法规文件条文。
1、单个企业的协商内容应当具有:
(1)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资总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为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及具体调整幅度。
(2)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力争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奖金、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及分配办法。
(4)加班工资。以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对单位主要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通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并作为工资集体协议的重要内容。
(6)计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单位,应协商月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具体标准。
(7)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保险。
(8)福利。经济效益较好,职工福利比较稳定的单位,可以协商职工福利,明确福利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如每个节日单位给职工发放福利费多少等。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2、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本行业内最低工资标准,应尽量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行业内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3)本行业内主要岗位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位;
(4)本行业内5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就工资报酬的重要内容签订工资集体协商补充协议。
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本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应尽量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区域内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3)本区域内5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就工资报酬的重要内容签订工资集体协商补充协议。
2、规范协商程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产生代表。产生职工方和企业方双方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可聘请专业人员作为代表。同时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二是启动要约。企业工会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约,企业回复要约。三是正式协商。企业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议的每一项内容都应经过协商或讨论确定。要留存详细的协商会议原始记录。四是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五是报送备案。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上级地方工会。六是进行公示。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及时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
3、提高履约质量。签约双方应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要向企业、行业或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载体,整合工会内部资源,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面上扩展、质上提高。要积极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中,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支持,不断丰富工作手段和措施。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为对乡镇、办事处工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设立专项奖励经费,推动乡镇、办事处和企业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注重典型引路。要注重选树工资集体协商运行质量高、协商实效强的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协调各类主流媒体,充分运用工会自身报刊、网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
(三)完善各项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电子台帐制度,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合同的底数,每季度向市总工会上报一次本地工资集体合同数、覆盖企业数和职工人数等情况。要建立协议文本备案制度,各基层单位在将工资集体协议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批的同时,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要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制度。
(四)加强指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委员会(组),聘请专职指导员,不断壮大兼职指导员队伍,形成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加大对指导员和企业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帮助掌握《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协商谈判技巧,促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升质量、提高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调研督查,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履行。推动企业建立包括企业工会在内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各级工会要把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和协议签约情况作为评选或参与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五一先锋号、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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