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工会审计“两书”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9/16 0:00:00 【字体:  
娄底市工会审计“两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规范工会经济运行,促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两书”,是指《工会审计意见书》和《工会审计建议书》。“两书”由市、县总工会经审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两书”由市、县总工会经审会在被审计单位拒不接受市、县总工会经审会审计或审计决定时发出,《工会审计意见书》的发出对象为被审计单位,《工会审计建议书》的发出对象则是市、县总工会有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拒不接受市、县总工会经审会审计的常见表现形式为:违反《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拒不接受市、县总工会经审会审计决定的表现形式:对审计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省、市总工会经审会申请复审,又拒不执行;对省、市总工会经审会复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
第五条 拒不接受审计的定性依据为:《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第二十八条“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第二十九条“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第三十条“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拒不接受审计决定的定性依据为:《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第四十五条“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条 拒不接受审计或审计决定的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五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或审计决定,市、县总工会经审会可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1.暂停拨付“补助下级支出”的各个项目资金;
2.取消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会评先评优资格;
3.被审计单位行政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推荐或评定“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和“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及其他需要工会审核的荣誉称号;
4.提请国家审计部门、人民法院等依法执行;
5.处理意见或建议向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向全市(县)各级工会组织通报,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汇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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