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出台

来源:娄底工会网 发布时间:2015/6/2 10:19:00 【字体:  

  为保障和规范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日,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娄底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积极与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监察协作机制,可以与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对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办法》明确: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平等就业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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